墨西哥动物违法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74页(681字)

墨西哥《动植物保护法》第146条规定,凡违反本法令及各条规定者,受农牧部的行政处分;构成罪行者受到相应的处罚。第147条规定,行政处分包括:(1)罚款;(2)废除许可证;(3)没收其财产;(4)暂时或永久、部分或全部关闭企业;(5)拘留36小时。第148条规定,根据本法令各条款的内容,农牧部对违反者执行相应的处罚。第160条规定,错误严重或重犯者,没收其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废除上述这些证书后,企业即行关闭停业。第161条规定,对第108条中的情况,农牧部可在没收进口许可的同时没收其已进口的产品。第162条规定,凡以任何方式妨碍和违反市一级卫生机构执行保健任务者,除处罚外,还将行政拘留36小时。第163条规定,当检查报告中涉及到某委员会的某些罪行时,农牧部发表相应的通报。第164条规定,动植物保护界有名望的官员或职员其助手,当疫病或传染性病严重发生时,拒不执行农牧部下达的工作任务和担负工作责任者,对其实行监禁3年,并撤销其职务。第166条规定,凡不经农牧部批准,私自加工、生产、贸易、使用杀虫剂、肥料、杀菌剂、除草剂或任何一种农牧用化学制剂但尚未造成损失者判刑5年,罚款1万比索,已造成损失者,判刑10年,罚款10万比索。第167条规定,凡生产加工、推广、使用和买卖用于农牧业生产的产品,在配方上掺假,产品无效者,判刑同上。第176条规定,凡进行违法行动时所用的设备、交通工具和器械,以及动植物、其产品和副产品,一律没收,还要交付应交的罚款。第177条规定,违法者如保证交付经济罚款,农牧部可取消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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