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936年合作社信贷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40页(223字)
美国1936年《农村电气化法》关于合作社条款中作出如下规定:主管局长有权从授权总额中向个人、公司、各州、领地、区及其派出机构、市、公共事业区和合作社,以及根据美国的各州和领地的立法组织起来的非赢利的或限制分红的协会提供农村电气化贷款,以资助得不到中心电话电力的,农村地区的居民输送电力的发电厂、变电和配电路线或系统的建设和运转。只要这些组织的计划符合本法的要求,局长应该优先向他们提供这类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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