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副渔获物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98页(486字)

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1983年10月4日修订、颁布《欧洲经济共同体渔业资源保护技术措施条例》规定:(1)在条例附录规定的区域内用小网目网具捕捞乌贼等副渔获物不能超过总渔获量的10%。但是捕捞长额虾和褐虾时,副渔获物可以达到50%。(2)根据本条例规定用螯虾网捕获的乌贼等副渔获物不能超过总渔获量的60%。在斯卡格拉克和卡特加特,这个限量可增加到70%。在捕捞其他品种时,可允许有一定百分比的鲱副渔获物。在斯卡格拉克和卡特加特,在用网目小于80毫米的网具捕捞牙鲆时,其副渔获物不能超过总渔获量30%。在一个成员国主权或管辖的国际海洋勘探理事会的区域中,在用网目小于130毫米的网具捕捞鳕时,其副渔获物不能超过总渔获量的10%。(3)本条例所规定的副渔获物所占百分比的计算,可在船上分选以后或装箱以后或卸货后进行,其百分比数可以通过一组或几组有代表性的取样求得。但是用16毫米以下网目的刺网捕捞玉筋鱼时,该百分比数是在船上的任意时间或卸货时进行计算的。(4)禁捕的或超过规定百分比的副渔获物要即时投回海中,而不得存在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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