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禁用渔具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97页(600字)

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1984年10月4日修订、颁布《欧洲经济共同体渔业资源保护技术措施条例》规定:(1)禁止用曳网捕捞本条例附录中例述的种别。(2)禁止用曳网在国际海洋勘探理事会分区水域内捕捞鲱。(3)禁止在卡特加特使用桁拖网。(4)在爱尔兰和英国沿海不到12海里以内和比利时、德国、荷兰、法国、丹麦的沿海12海里以内,禁止超过70总吨或300力额定功率的渔船用桁拖网捕捞鳎鱼或鲆鲽,这些水域范围从领海基线算起。(5)禁止上述所指船只在距离比利时、荷兰、德国和丹麦部分的陆岸不足12海里的界限以内的沿海水域(其宽度自领海基线起测量)使用为捕捞扁体鱼类而专门设计的其他类拖网捕捞鳎鱼和鲆鲽鱼;在不影响上述禁令的情况下,与禁令有关的渔船在禁区内捕捞其他种别的鱼类时,在船上存留的鳎鱼和鲽鱼的数量不得超过船上总渔获量的10%。(6)每年3月1日至11月15日,禁止使用围网以及网目小于关于管制区的规定的尺寸的拖网、丹麦式曳网或类似的网具在本条例规定的区域内捕捞鲭鱼。(7)每年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在本条例明确的苏格兰西部水域内,禁止使用拖网、丹麦曳网或类似的网具、围网或其他旋围式网具。(8)在斯卡格拉克和卡特加特沿岸3海里以内,从7月1日起至9月15日止的期间内,禁止使用网目小于32毫米的拖网。(9)炸药、催眠药以及火力武器不能用来捕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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