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环境许可使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79页(347字)

荷兰《环境管理法》第8·13条规定,使用许可证可以遵守其他为环境保护意义制定的规章,其规章制定如下内容:(1)其中使用的度量、计算或勘测手段必须是可以用于检测企业组织所在地环境中负面影响的程度;(2)其中针对环境保护而必须进行的调查研究及涉及的范围,在规模上要强于适用于许可证的其他规章;(3)其中的度量、计算勘测、研究结果必须以记录保存,或作为必须草拟的报告内容,或提供给政府机构使用;(4)其中必须规定对企业组织内工作人员的职业资质要求;(5)在企业组织内的工作人员应人手一册规章,以防止任何违反许可证规范及有关章程的行为发生,或按照本法的规定,监督遵守规章的情况。(6)其中必须有依章处理事务、结果认定、落实政府机构最新要求的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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