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动物迁徙物种秘书机构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03页(207字)
《保护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公约》第9条秘书处中规定:(1)为了实施本公约的需要,应设立秘书处。(2)本公约一经生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应立即为秘书处提供一切物质条件,如果他认为有必要,他还可以接受具备保护和管理野生动物专门知识的合适的政府间或非政府、国际或国家机构和团体的援助。(3)如果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无力为秘书处提供物质条件,成员国大会应为秘书处另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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