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60页(576字)

又称“居住处所不可侵犯权”。公民的处所不受侵犯,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得视为人身自由的合理延伸。居住自由源于普通法原则的传统,所谓“每个人的家就是自己的一座城堡。”1791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3条修正案规定:“在和平时期,非经户主的许可,不得在任何民房驻扎军队。在战时,除非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亦不得在民房驻扎军队。”1947年的意大利宪法第16条规定:“除因保健和安全方面的利益一般得以法律规定某些限制以外,每个公民在国内任何地区可自由迁移或居住。不得以政治理由规定任何限制。”在司法活动中,西方国家对居住自由倾向于作广泛的解释。所谓居所,不仅包括公民自己的住宅,而且包括暂时居住的旅馆、宿舍。居所自由,不仅指居住处所不得无故侵入,而且包括不得干扰公民对生活场所的正常使用,如不得在屋外窃听室内的谈话;居住处所固然不受非法搜查,居住处所的物品也不得搜查和扣押;居住处所也不得非法查封。侵犯公民的居住自由得构成犯罪,受害人可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我国1982年《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1979年刑法则规定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即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而使居住自由有了切实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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