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区与单位结合选区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60页(387字)

我国的选区划分原则。适用于我国实行直接选举的范围,即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1953年选举法规定,只按选民居住状况划分选区。1979年选举法便确立了这一选区划分原则,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和工作单位划分。列宁曾经强调按经济和生产单位划分基层选举单位的重要性,受这一观点的影响,早在1933年,江西革命根据地颁布的《苏维埃暂行选举法》就规定工人以生产或以其职业与产业的组织为单位进行选举。在我国有关选举制度的理论上,这一选区划分方法被普遍认为有以下优点:选民对候选人比较熟悉,便于选出真正反映民意、具有参政议政能力的代表,也有利于选民对代表的监督和代表在选区内开展活动。按居住状况和单位相结合的原则划分选区,说明我国的选举制度兼具地域代表制和职业代表制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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