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59页(386字)

当前中国城市居民委员会中实行自治的最基层的组织形式。根据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与村民小组相比,由于城市的居民居住更加集中,在日常生活中有着更多的共同利益,并且他们的文化水平较高、活动能力较强等等,所以根据该组织法的规定,居民小组的活动更多,发挥的作用也要更大一些。例如,除了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之外,根据居民的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2~3人选举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除了有1/5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1/5以上的户提议之外,如有1/3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居民委员会也应当召集居民会议,以讨论决定涉及本居住地区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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