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渔业管理规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65页(1077字)
马来西亚《渔业法》第61条部长制订法规的权力中规定,为合理保护、发展及管理海洋和河口捕捞业以及马来西亚渔业水域内的渔业和有关工业,为合理保护、开发、管理及控制马来西亚任何州管辖范围以外水域的海龟,以及为实施本法条款,主管部长可以制订专门性的或一般性的法规,这些法规包括,但又不限于旨在为下述所有或任何目的的法规:(1)规定外国资本对渔业的投资和开办渔业合资经营企业的申请的章程和程序,包括技术的实际转让和马来西亚人员培训的程序;(2)规定渔船上允许雇佣或运载人员的人数、国籍及组成;(3)与海洋局总局长协商后,规定渔船人员配备标准并建立考核报考人员对于这种标准熟练程度的检查人员档案;(4)规定当地渔船和外国渔船在马来西亚渔业水域内应遵守的条件,包括有关在不使用渔具时渔具堆放条件,以及规定控制当地渔船和外国渔船的捕捞作业的条件;(5)规定对具体渔业发放许可证的办法及控制和管理办法;(6)规定指定的渔业水域或指定的鱼类品种的禁渔期,或者指定的捕捞方法的禁用期;(7)规定捕获的和捕捞的或销售的鱼货的数量、规格和体重;(8)规定渔网最小网目;(9)规定完全禁捕区或部分禁捕区或者某些捕捞方法的禁用区;(10)在不影响第45条的情况下,规定根据第9部分建立的海洋公园和海洋保留区内的活动;(11)规定渔法渔具;(12)规定任何鱼类种类;(13)规定给渔船、鱼棚、渔具、集鱼装置和海水养殖体系发放许可证条件;(14)限制或禁止放置、保留、使用、维修鱼棚、集鱼装置及海水养殖体系和限制或禁止给鱼棚、集鱼装置及海水养殖体系安装照明标志;(15)控制鱼货上岸,规定渔港和鱼货上岸区的管理和监督措施,以及在必要时指定进行这种管理和监督的机构;(16)禁止或限制活鱼(包括淡水鱼)的进出口,尤其是禁止或限制活鱼的进口或销售,养殖或饲养,或者特别禁止或限制非马来西亚任何部分出产的或非马来西亚渔业水域出产的任何各类的活鱼的进口、销售、养殖或饲养;(17)促进和调整海水养殖业;(18)规定申请许可证、执照、证书或其他本法要求的文件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它们的格式、应付费用、押金和保证金数额;(19)提供并改进统计资料的收集方法,要求从事捕捞、销售加工或水产养殖的任何人在必要时提供这些资料;(20)组织和管理娱乐活动;(21)规定受权官员、渔业官员和副渔业官员的权力;(22)规定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23)规定对马来西亚任何州管辖范围以外水域中海龟的保护和管理措施;(24)规定有关控制和扣押当地渔船和外国渔船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