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地区别畜产组合事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96页(468字)

韩国《畜产业协同组合法》规定,组合为实现其目的而全部或部分地进行下列各款事业:(1)生产及生活的指导事业(旨在提高畜产技术、促进经营合理化的教育或生活的改善)和有关文化之提高的设施的设置;(2)对畜产契的指导和扶持;(3)福利卫生事业;(4)家畜的改良、繁殖、防疫及诊疗;(5)购买事业(组合员的事业和生活所需之物资的购入、搬运、保管、加工和供给);(6)贩卖事业(组合员生产之物资的搬运、保管、处理、加工、检查和拍卖);(7)保管事业;(8)利用、运输事业;(9)畜产品和饲料的处理、加工及制造事业;(10)畜产品作业场的设置、运营;(11)家畜市场的开设、运营及管理;(12)信用事业;(13)组合员的共济事业及家畜共济;(14)与其他组合及中央会的共同事业或其代理业务;(15)中央会委托的事业;(16)政府委托的事业;(17)政府扶助的事业;(18)法令规定的其他事业;(19)团体协约的缔结;(20)与第1款至第19款事业相关的附带事业;(21)其他获主务部长官批准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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