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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折征代金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200页(627字)

中国从1985年开始,实行的农业税征收方式。

是指把农业税制原来长期实行的以征收粮食为主,改为折征代金。随着农业生产力的提高,为了促进发展商品经济,提高经济效益,1985年1月1日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政策》确定,从1985年起,对原来统购的粮食、棉花开始改为实行合同定购,对植物油料则分地区、品种逐步实行这种方法。这是国家对某些重要农产品,同农民签定合同,进行计划收购的一种方式。

即由商业部门在播种季节前与农民协商,签订合同,按“混合价格”计划收购,超过定购数量以外的,准许农民上市自销。前项“混合价格”,对粮食是确定按“倒三七”比例计划(三成按国家购价,七成按超购价)。定购以外的粮食,在市场的销售价格低于原统购价格时,国家仍按原价格敞开收购,以保证农民利益。

对棉花,确定北方按“倒三七”,南方按“正四六”比例计价。为了适应上述粮食收购政策的改革,支持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农业内部结构的调整,国务院1985年5月17日通知,从1985年起,农业税也一般不再征收粮食,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的前项收购“混合价格”计算,折征代金。在国家确定的粮食合同定购数量中,已包括农业税的粮食数量。农业税按“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征粮部分比照原统购价结算,农民虽要多支付 8亿元左右,但国家对定购粮食数量中的农业税部分,也是按“倒三七”比例价向农民付款的,因而对国家和农民都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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