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201页(239字)
在中国的产品税中是指农产品收购单位收购应税农产品所支付的金额。
农产品收购金额是产品税的征税对象之一。农、林、牧、水产品包括范围很广,为了鼓励生产,照顾负担,产品税条例(草案)规定只就列举的茶叶、烟叶、海参、鱼翅、燕窝、银耳等贵重食品,鱼、虾、蟹和其它海产食品,生猪、菜牛、羊、毛、绒、原竹、生漆、天然树脂等产品征税,未列举的一律不征税。
收购单位收购这些列举的产品所支付给生产单位或个人的全部金额,就是税收入所说的农产品收购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