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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洛克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205页(764字)

【生卒】:1632—1714

【介绍】:

英国唯物主义哲学家,革命的思想家

1690年,洛克在其《政府论》一书中确立了近代的所有权理论,同时发展了作为财富源泉的劳动价值。他基于社会契约学说,特别是人民主权学说的国家论中,考察了国家征税权与国民财产权的关系,弄清了国家征税的根据是保护私有财产的代价,明确了议会赋税赞助权与市民的纳税道德。洛克在1 692年发表的《论降低利息和提高货币价值的后果》一书中,阐述了他的经济理论,主张对利率采取放任自由,提倡金属货币说,工资生产费说,论述了赋税政策。洛克的赋税理论根据是由人民建立政府,政府的主要职能就在于保护私有财产。

为此,“政府没有巨大的经费就不能维持。凡享受保护的人都应该从他的产业中支出他的一份来维持政府。

但是,这仍须得到他自己的同意,即由他们自己或他们所选出的代表所表示的大多数同意。因为如果任何人凭着自己的权势,主张有权向人民征课赋税而无需取得人民的那种同意,他就侵犯了有关财产权的基本规定,破坏了政府的目的”。

在对土地直接征税和对商品间接征税的问题上,洛克在政策方面的现实的、具体的提案,并不主张土地单一税,至于土地所有者能负担哪一种税制的问题,认为这是一个尚待研究的问题,他说:在包含关税、消费税、地租三者,占国库收入近三成的赋税制度编制过程中,地主阶级当然竭力避免在总体上超过这个比例,最多超过地租20%的地租税。洛克的土地单一税论,决不是主张土地单一税的理论,而是以地租定型化的必然性,即认识的必然性为前提,充分正视上述现实的赋税转嫁理论。洛克的赋税转嫁论,虽然是站在地主阶级的基本立场,但从他批评国内消费税使被课税的商品价格上涨,工人工资的提高而造成价格体系的混乱这个角度看,可以说也具有自由主义财政论萌芽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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