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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规的特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36页(523字)

土地法规有以下方面的特点:

(1)权威性。土地法规是土地管理方面权威性文件,是由最高权力代表机构、执行机构或各级政府公布的,任何机构、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照执行,违者要承担法律责任。

(2)规范性。土地法规是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的,指明了在调整土地关系时,巩固、发展、保护、限制、禁止、取缔的内容和范围,既对人们行为有约束力,又是土地管理工作的准则。

(3)协调性。我国的土地关系比较复杂,在土地管理工作中必然会涉及到各方面的权利与义务、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目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等。如何调整这些关系,这就需要根据土地法规的协调原则,妥善解决各方面的土地供求矛盾,促进合理用地,以获得最好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

(4)强制性。各类法规都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土地法规也不例外,其规定的行为准则,必须有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例如,为了国家建设需要而征用集体土地,就带有一定的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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