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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立法的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35页(882字)

土地法的制定程序和其它法一样,一般要经提出草案、审议和通过颁布三个程序。

(1)提出草案。先由有权提出议案的领导机关委托具体工作机构调查研究和提出草案。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就是国务院委托国家农委和农牧渔业部进行调查研究,根据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在总结分析了我国三十多年来土地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各地、各部门和有关科研、教学单位专家的意见以后起草的。继由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蹉商与协调,反复修改,于1986年2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土地法(草案)》。

(2)审议。将提出的法律草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报告。审议法律草案时,要审查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能否解决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执行后将会出现什么结果。

《土地法(草案)》于1986年6月由全国人大召开会议进行审议,指出《土地法(草案)》的基本精神是加强土地管理,解决乱占耕地、乱用土地、合理利用土地的问题,所以将《土地法(草案)》改名为《土地管理法》。

(3)通过颁布。将法律草案和审议报告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审议通过,正式颁布施行。

《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公布,并决定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1988年12月29日,全国七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土地管理法》修改决定,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号,颁布施行。

各种地方性土地法规制定的程序与上述基本相同,通过后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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