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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208页(539字)

亦称“出入口税”、“输出入税”。

对于出入关境的货物所征进口税和出口税的合称。旧中国又分沿江沿海进出口税和边境进出口税两种,征收方法和税额都不同。

沿江沿海货物进出口税中主要为进口税。鸦片战争前,对外贸易限于广州,当时国外进口货物和沿岸贸易货物,在税则上没有区别,只是税率并不公布,随时由经征人员规定。

1842年(道光二十二年)中英缔结《南京条约》和五口通商后,进口货物应征税率,条约规定为“值百抽五”(实际只有二三)从量计征的协定税率,施行达80年之久。各国对于出口货物,一般都不征税,有时为了鼓励出口,还对于某些货物给予津贴。

旧中国对于出口货物,除少数免税品、禁制品外,一律征税,完全以税收为目的。税则也是值百抽五的协定税率,长期不变。

除出口正税外,还照进口内地税例,另征2.5%的内地税。

经由陆路国境进出口货物所征关税是边境进出口税。中国过去仅与俄国和日、英、法的属国在陆路接壤,因此,仅同上述四国有边境陆路进出口税的征收,税率低于沿海沿江进出口税。从俄、日陆路进口货物均照正税减收1/3,英、法减收3/10;向俄、日陆路出口货物仍纳出口正税,英、法则减收4/1 0。

征税方法和税率多寡由双方所订条约规定,所以也是协定税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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