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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218页(618字)

中国北魏至唐中叶计口分配土地的制度。

北魏初,华北和中原经长期战争,土地荒芜,地籍散乱,严重影响赋役征收。太和九年(485)在实行课农基础上,下诏计口分配空荒土地。

凡男年15以上受露田40亩,女20亩,奴婢同样受田。有1头受田30亩,限4头为止。

所受之田,不准买卖。授田一般都是加倍,轮作土地加两倍。

年老及身死,须还田给官府。此外,初受田男子另给桑田20亩终身不还,可传给子孙,亦不得买卖,但有余(超过20亩)可卖,不足可买。在缴纳麻布为“调”的地方,另给麻田男1 0亩,女5亩,奴婢相同,年老及身死,也要还田。新附农户,加给宅地,每3口1亩,奴婢5 口1亩,桑田及宅地,均为世业,受田后不得迁徙。

地方官也按级给公田。均田制下仅分配无主荒田,未触动地主原有土地。

占有奴婢和耕牛的主人,还按奴数和牛数多得土地。农民缴税和地主也有差别。一夫一妇纳租粟2石,调帛1匹,而有奴婢8人或耕牛20头,才纳同额租调。其后北齐北周隋唐均沿此制,办法略有变更。

如北齐为男年18时始授旧,名目、数量亦不同。唐代女子一般不授田,男子给水业田20 亩,口分田80亩,狭乡减半。

永业田、口分田均不得买卖,但徙乡及身死无力营葬得卖永业田,自狭乡迁宽乡者得并卖口分田。官户受田减百姓口分田之半。

王公以下还有永业田,官吏又给职分田及公廨田,都按级别分授。至唐中叶,因丁口滋长,官无闲田,不复给授。

均田制无形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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