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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税罪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228页(424字)

负有纳税义务的直接责任人员,故意违反税收法规,抗拒缴纳应交的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中国,是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一种。本罪的主要特征有: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收管理制度。2.在客观上必须是表现为以公开抗拒的方式,故意不缴纳应缴的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如拒不执行有关税法规定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一贯不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教育或警告,故意长期逾期不缴纳税款;拒绝财政税务机关依法执行纳税检查或者公开煽动群众闹事,威胁围攻以致殴打执行职务的税务干部,产生严重的危害后果等。

3.犯罪的主体必须是负有纳税义务的直接责任人员,非纳税人不负本罪的刑事责任。4.主观上必须是出于直接的故意,并且具有公开抗税的目的。

如果确因生产或经营出现经济上的困难或其他客观原因,逾期未缴税款的,不应以抗税论处,但应依法补税。本罪不同于偷税罪,前者以公开抗拒的方式不缴纳应交的税款;后者是以隐瞒、欺骗的方式逃避缴纳应交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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