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平衡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236页(720字)
美国政府对美国居民购买外国证券所征收的一种特别税。
按照1964年9月2日正式实施的利息平衡税法,美国居民购买外国发行的股票,应交纳相当于所购股票实际价值15%的利息平衡税;购买外国的债务凭证所余兑付年限在3年或3年以上的,税率为2.75~15%。按照年限平均计算,上述税率约等于外国借款者每一年借款成本的1%。但对外直接投资和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可免交利息平衡税。美国居民从美国人手里购买其特有的外国证券也毋须交税。按美国政府的最初规定,利息平衡税实施到1965年底,但一再展期。1974年1月29日美国财政部宣布,1月29日以后购买的外国股票和债务凭证的交易缴纳利息平衡税的税率减到零,即不再征税,但不取消此税种。实际上利息平衡税法到1974年6月30日才废止。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美国国际收支严重恶化,贸易逆差日益扩大,西方国家将持有美元向美国兑取黄金,造成美国黄金储备大量下降,因此美国政府实施利息平衡税法。
1964-1973年间,美国政府对该税的征税范围和税率作过多次修改。1973年4月,在对利息平衡税的修改中,有一条是外国人发行新债券筹措资金,若用以支持在美国的直接投资,其投资期限最低为10年,投资总资本至少50%是从国外获得的,则可免征利息平衡税。还规定美国居民购买发展中国家的债券可免交利息平衡税,但仅限于在这些国家有大量业务活动的公司。美国在60年代实行利息平衡税法实际上是对外国关闭美国的资本市场。
这项措施曾经使外国在美国资本市场发行的新债券以及美国投资者购买其他发达国家债券的数量明显减少,迫使美国和外国的跨国公司转向欧洲市场筹措资金,从而促进了欧洲债券市场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