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239页(265字)
中国对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1988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并于当年度起实施。私营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为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以及其他行业的私营企业,税率为35%的比例税率。对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亏损采取向后结转的办法予以弥补。
结转期为3年。私营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私营企业所得税对私营企业投资者将其税后利润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依照4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