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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平原则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250页(297字)

德国19世纪新历史学派的代表瓦格纳提出的关于建立税制的四项原则之 一。

又称社会政策的原则。此原则分为两点:1.普遍的原则。即对一切有收入的国民,都要普遍征收赋税,不可因身份或社会地位特殊而例外减免,要做到不偏不倚。从社会政策的观点出发,对劳动所得或收入较小的可减免税收,这并不违背普遍纳税的原则。

2.平等的原则。即根据纳税能力的大小课税,不承认财富的自然分配状态。为了适应各种不同的负担能力而平等地课税,应采取累进税率,对收入多的税率从高,对收入低的税率从低,对贫困者免税。同时,对财产和不劳而获的所得,应加重课税,以符合社会政策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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