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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税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249页(400字)

又称“工资税”。

西方国家以企业的工资支付额为课征对象,由职工和雇主分别缴纳的一种税。企业的工资支付额,主要是工人、职员的工资、薪金收入。职工交纳的部分,采取直接从职工的工资、薪金中扣除的办法,它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所得税。社会保险税1935年创行于美国,现已成为美国联邦的主要税收之一。

后来其他西方国家也有采用的。它是为了筹集社会福利、保险各项费用而设立的,是一种目的税。社会保险税是一种带累退性的税收。如美国的社会保险税,采取单一比例税率,又无基本扣除数和免征额,反而规定有课税的最高限额,超过最高限额部分则不征税。同时由于社会福利、保险事业费的开支不断增加,其税率和课税最高限额也不断地提高。

如美国的社会保险税1937年税率为2%,课税最高限额为3000美元;1977年分别提高为11.7%和16500美元;1980年为12.26%和259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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