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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期限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260页(592字)

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

纳税期限是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及时入库的原则下,根据各个税种的特点确定的。税法规定,纳税人不按纳税期限缴纳应纳税款的,要加收滞纳金。各种税的纳税期限有所不同,一般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按期纳税,是以企业发生纳税义务的一定期间为纳税期限。如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税额多少,分别规定1天、3天、5天、10天、15天、1个月为一个纳税期。集体企业所得税,视不同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分别规定以月、季或年为纳税期。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年为纳税期……等等。按次纳税,是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次数为纳税期限。

如农、林、牧、水产品采购,临时经营应纳的营业税,进口商品应纳的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的个人收入调节税,以及屠宰税和牲畜交易税等,都是在发生纳税义务后按次纳税。由于纳税人对纳税期内取得的应税收入(或支付的货款),需要进行计算和办理纳税手续,因此,税法又规定了报缴税款的期限。如产品税,以1个月为一期的纳税人,应于期满后7天内报缴税款;以1天、3天、5天、10天、15天为一期的纳税人,于期满后5天内报缴税款。纳税人如不按纳税期限计算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应纳税款的最后一天如遇星期天或法定假日,可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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