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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课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271页(258字)

旧中国历代政府所征收的矿业税。

早在春秋时代的齐国,在管仲当宰相期间(前685-前643),就主张国家的主要收入应取之官山府海,开始了“盐铁之征”。唐开元十五年(727),开始对伊阳(今河南汝阳)五重山的银、锡征税。从宋朝开始直至明朝,对金、铜、铁、水银、铅锡、朱砂等矿征收实物,没有一定的制度。

清代对矿藏时开时禁,对矿产的征收多采用抽成办法。

1914年,北洋军阀政府将矿税分为矿区税、矿产税及矿位税几种。1930年,国民党政府公布了矿业法,将矿税分为矿区税和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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