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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协定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285页(1887字)

亦称“国际税收条约”。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和其他有关税收方面的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的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国际税收协定处理的问题:一般有国家之间的双重课税问题,取消税收差别待遇问题,税收的优惠待遇问题以及相互配合减少国际间的逃税问题等等。国际税收协定按照参加缔约国的多少划分,有两个国家之间所缔结的双边税收协定和有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之间所缔结的多边税收协定。

亦可按税收协定涉及的范围分为:缔约各方所签订的广泛涉及处理相互间各种税收关系的一般税收协定,和缔约各方为处理相互间某一特定税收关系或特定税种问题所签订的特定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是适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交流需要的产物,它的产生已有一个多世纪的历史,世界上最早的税收协定是比利时与法国于1843年签订的。目前仍在执行中的税收协定,最早缔结的是奥地利与意大利于1925年10月31日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自20世纪20年代开始,免除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国际合作得到了迅速发展,成为当今国际上的普遍现象,并由特定税收协定发展到一般税收协定。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1963年公布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草案》和1977年公布的《关于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以及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专家小组在1979年通过的《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税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已经成为国际上签订双边课税条约的蓝本。据联合国统计,除关税外,截止1983年,国际上的各种税收协定已有1 316个,自从世界上出现地区性经济集团和大国政治集团,继双边税收协定后,又产生了多边税收协定。20世纪80年代,英国和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已有79个,法国有53个,联邦德国有50个,日本有40个,加拿大有32个,中国到1988年6月,已与20个国家正式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国际税收协定签订的状况,在某种程度上可预示着一个国家经济朝着外向型发展的趋势。国际税收协定内容包括:协定适用的范围、协定基本用语的定义、对各类所得和一般财产的规定、国际双重征税免除的规定以及特别规定等5个方面。1.协定适用范围是国际税收协定的首要问题,它指协定适用于哪些纳税人和哪些税种。

鉴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按照属人主义所建立的税收管辖权都是采取户籍标准,因此,在经合发组织和联合国的两个范本中,都把适用的纳税人限制在缔约国一方或同时成为缔约国双方的居住者这个范围内。这个居住者指跨国自然人和跨国法人。除了关税以外,各类税收协定通常都限于把足以引起缔约国各方税收管辖权交叉的,属于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类的税种列为适用的范围。属这两类税种的,不论其课税主体和其征收方式,都照协定有关条款执行。

为明确起见,还将属这两类税的各税种分别具体列示。所得税类可以包括各国按综合所得税制或分类所得税制确立的,名称各异的,甚至名称不叫所得税而性质属于所得税的各税种在内。

一般财产税类可以包括各国对跨国法人课征的资本税和对跨国自然人课征的财产净值税、遗产税以及属于一般财产税性质而名称各异的诸税种在内。2.协定基本用语的定义是为了使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协定,能够得到缔约国各方共同遵守和贯彻执行,必须对协定的各条款中所涉及到的有关基本用语和名词概念作出统一明确的解释。

在税收协定中一般都用专门的条款来解决一些有争议的问题,从而确定统一的概念。3.对各类所得和一般财产价值的规定,是基于防止国际双重征税的内涵扩大,根据各类所得和一般财产价值的不同性质,对缔约国各方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的范围,分别作出对等的约束性条款规定,使成为各类税收协定的主体内容之一。经合发组织1977年协定范本根据各国惯例,划分了所得的归类,它把各种不同的所得,从总的方面大体划分为:工商企业营业活动所得(即工商营业利润)、资本利得、权利所得和工资劳务报酬所得几大类。与此相适应,对上述各类所得分别确定了非居住国的计税基础。

而在很多税收协定中,为了划分国家间的税收管辖权却又采取了另外分类法。4.国际双重征税免除的规定是一些税收协定的着落点,税收协定中,要在选择协议国间采取哪种免除双重征税的方式。

可供选择的方法有:抵免方法、免除方法和饶让方法。

5.特殊规定。

是就包括上述四个内容以外的作出特别的规定,如相互给予对方跨国纳税人以国民待遇;相互协商以解决协定实施中的疑义;相互交换有关实施协定和防止国际避税和逃税的情报;相互给予对方外交官以应有的财政特权以及协定的生效和终止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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