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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奖金税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289页(511字)

中国依法对未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所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超过一定限额的那一部分,按其超过幅度的大小实行超额累进办法征收的一种税。

从1985年起开征。1984年6月国务院发布、1985年7月修订发布《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对国营企业奖金税的课征范围、税率、征管办法、税收争议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理等作了全面规定。国营企业奖金税的征收范围:凡未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发放的各种奖金,包括用奖励基金开支的多种形式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实物奖励。现行税率规定为: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4.5个月标准工资的,免税;超过4.5个月至5.5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按20%税率计征;超过5.5个月至6.5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按50%税率计征;超过6.5个月至7.5个月的部分,按100%税率计征,7.5个月以上的部分,按200%税率计征。

按照税法规定,发给采掘、搬运、建筑工人的奖金;按国家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造奖、自然科学奖;经批准试行的10种特定燃料、原材料节约奖;外轮速遣奖;其他经国务院批准免缴奖金税的单项奖,免缴奖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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