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产品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298页(308字)
中国产品税或增值税和涉外沿用的工商统一税征税范围之一。
指由单位和个人提供原材料,交由委托加工企业加工的产品。委托加工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称委托方;接受委托加工产品的单位称受托方。受托方按协议规定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的费用,按照收取的加工费收入纳税。受托方还应按照税法规定代收代缴委托方应纳的产品税或增值税、工商统一税。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料生产的产品,或者由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生产的产品,或者受托方用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不论企业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能视为委托加工产品,而应作为销售自制产品缴纳产品税或增值税、工商统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