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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主体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307页(380字)

“纳税主体”的对称。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征税主体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财政税务机关,具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海关以及地方权力机关、地方政府、地方财政税务部门。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根据宪法规定的权限,制定和颁布税法、具有全国意义的税收单行法规,授权国务院制定和颁布一些单行税收条例。

这是国家行使征税权的最重要的主体。

它对国家如何取得税收和管理支配税收具有决定权,因此它是国家税收的所有者。国务院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负责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税收工作。

并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具体组织实施各项税法,实现税收职能。地方(省、直辖市、自治区)权力机关根据宪法规定因地制宜颁布地方性税收法规。

地方行政机关及地方财政税务机关按照各自的权限行使税收主体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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