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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源泉说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312页(271字)

所得税立法思想之一。

该思想认为应税收益或所得是一个特定的概念,它必须具有一种循环出现、反复发生的源泉的性质。一个从事工业品制造企业所获取的工业利润,或者一个从事商业贩卖企业的商业利润等等,都是每年反复不断发生的。它们作为一种收益或所取的源泉,应该被视同应税收益或所得进行征税。对于象转让财产溢价、包装物押金溢价以及债务豁免等等这些属于临时偶尔发生,并不具有循环反复发生的源泉性质的收入不应被视为应税收益或所得进行征税。如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根据“所得源泉说”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收益或所得而征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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