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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前还贷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312页(667字)

简称“税前还贷”。

中国1984年利改税后,准许企业在计算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前,用贷款项目新增利润归还经批准的专项贷款本息的一种特殊规定。以后发展到集体企业也实行税前还贷。为了照顾企业资金较为困难的实际情况,促进经济发展,本着归还贷款由国家和企业分担,投资增加的收益也由双方分享的原则,并对贷款及其归还适当加以控制,国务院1984年9月13日批准颁布的《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规定:国营企业在申请技措性借款时,技措项目所需资金的10%-30%,要用企业专项资金自行解决。在归还技措性项目借款和基本建设改扩建项目借款时,经过财政部门批准,可在计算缴纳所得税之前,用该项借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归还。

以上规定是准许企业先用贷款项目新增利润归还经批准的借款本息,再计算征收应缴纳所得税税额。其实质是准许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符合前项规定条件的归还借款本息数额,而不是改变“先税后贷”的银行扣款原则。

当企业存款不足同时缴纳所得税和归还借款时,银行仍要按“先税后贷”的原则办理。为了照顾城镇集体企业归还贷款的能力,集体企业新借用的各种技措贷款,在缴纳所得税前允许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归还贷款本息的60%,其余40%用税后利润归还,少数企业按上述规定归还贷款还有较大困难的,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查属实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在该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中酌情放宽税前还贷比例。所得税前还贷办法直接影响了国家税收收入,造成基建投资膨胀。

1988年12月国务院明令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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