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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355页(313字)

中国对从事工商各业经营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就其经营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

对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的利润所得,在1984年以前是征收工商所得税,在1985年改按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所得税。为了适应个体工商业户的具体情况,有利于调节收入,平衡负担,加强对其引导、制约、管理、监督,促进其健康发展,在需要暂按经济成份分别设置所得税种的情况下,中国在1986年1月设置这个新税种。课税范围包括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以及其他行业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的所得。

采取十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税率为7-60%。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按超过部分的应纳所得税额加成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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