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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基期法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357页(542字)

计算跨国超额收益或所得的一种方法。

它以跨国纳税人在某一标准基期(即正常获利年度)所实现的收益或所得作为跨国一般收益或所得,凡是超过这个跨国一般收益或所得的部分,即作为跨国超额收益或所得而另行征税。来西亚就是采用此法。

如:一个总机构设在马来西亚的某跨国公司,1980年实现的收益或所得为1 000万马元,鉴于该公司这一年的经营获利情况比较正常,已被当局核定为标准基期跨国一般收益或所得。

如果1985年该公司实际获取的收益或所得为1500万与元,按规定马来西亚政府按40%公司所得税税率征收600万马元的公司所得税以外,还要按下列公式:跨国超额收益或所得=实际年度跨国收益或所得-标准基期跨国一般收益或所得,按10%的超额所得税税率征收50万马元的超额所得税。

标准基期法与标准投资利润率法和比较有着明显的缺点,由于什么叫做正常获利年度缺乏明确具体的界限,因此跨国纳税人被核定的标准基期,有可能是收益或所得较多的年份,以致失之偏紧;也有可能是收益或所得较少的年份,以至失之偏松,鉴于跨国收益或所得是同投资额成一定比例关系的,就跨国纳税人的实际投资额来说,是逐年不断变化的。而准许扣除的标准基期跨国一般收益或所得却始终不变,这也不尽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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