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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扣除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356页(554字)

“分项扣除”的对称。

西方国家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净所得时可供纳税人选择的一种个人扣除的方法。指纳税人可以扣除税法规定的一个固定数字,而不必考虑其真正的个人费用是多少。如美国1986年1 0月里根签署生效的税制改革方案中规定:单身纳税人标准扣除额为3000美元,夫妻联合申报纳税者为5000美元,在税率表中,若纳税人的所得少于标准扣除额,其适用税率是零,因而标准扣除也称“零税率额”,有类似起征点的概念。一般而言,如果纳税人的医药费支出较少,或者没有房屋抵押贷款利息开支,或者其慈善捐赠的数额微不足道,也没有重大偶然性损失,则采用标准扣除较为有利。采用标准扣除的大多是低所得阶层,他们的标准扣除一般都超过其实际可扣除个人开支的总额,因而标准扣除中带有宽让的成份,又被称为“低所得宽让”。采用标准扣除的主要目的是简化纳税和稽征手续。

美国在本世纪40年代初采用标准扣除,在1977年的《减税及税务简化法》实施之前,标准扣除额不仅可以是一个固定的数字(零税率额),也可按调整后的毛所得的一定百分比来确定。1977年后标准扣除和个人宽免都反映在税率表中,采取标准扣除的纳税人在求出调整后毛所得后就已得出了税率表所得,即可以直接从税表中查出应纳税额。

见“个人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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