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359页(224字)
中国对纳税人征税的一种方法。
指对小型厂矿采取的按月查定产量,分期征收的方法。原为1950年《货物税暂行条例》规定征税方法之一。
由于许多产制应税货物的小型厂、矿和作坊,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为了控制税源,简化纳税手续,税务机关根据其生产能力和每月的实际产销情况,核定一个数量为计税标准,分期(每五天、十天或半月)征收,月底结算。
如实际产量超过查定额时,应由纳税人报请补征,如不及查定额,可报请重新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