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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廷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755页(834字)

指国际天主教会的最高机构。设在罗城西北的梵蒂冈,又被称为“罗马教廷”或“梵蒂冈”。首脑是罗马城的主教,译为教皇,由红衣主教团选举产生,终身任职,拥有最高权力。中央机构有红衣主教团,还有国务秘书处(设国务卿)及教会公共事务圣理事会,下设若干圣部、秘书处、法院与专门机构,负责行政工作和对外关系。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派驻使节,控制驻在国或地区的天主教会的活动,并参与国际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活动,在国际社会具有一定影响。其国际地位在历史上几经变迁,在学术界一直存在分歧意见。公元756年,法兰克国王丕平(Pepin Le Bref,714-768)将罗马及其周围地区赠予教皇,建立教皇国,定都罗马。教皇既是天主教会领袖,又是一国君主,教廷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得到当时各国的公认。1870年,意大利兼并教皇国并建都罗马,教皇退居梵蒂冈。翌年,意大利通过《教皇保障法》,剥夺教皇的世俗权力,承认他是精神领袖并享有君主的荣典,但为教皇拒绝。1929年意大利政府与教皇订立《拉特兰条约》,承认教廷在国际事务中的主权及对梵蒂冈的领土主权,教皇则承认罗马为意大利首都。此后,多数学者承认教廷是国际法主体。其中,有的认为教廷是因取得对梵蒂冈的领土主权而恢复了国际法主体地位;有的则提出教廷的主体资格是由其在国际社会中的特殊作用而不是由于控制梵蒂冈决定的。但有些学者以教廷仅是宗教组织和梵蒂冈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国家为由,否认教廷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至于梵蒂冈城国是否是主权国家,迄今仍有争论。中国多数学者不承认教廷是国际法主体,不承认梵蒂冈是主权国家。中国实行宗教自治原则,1982年《宪法》规定: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中国政府未与教廷互派大使,并在1975年加入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时对公约中关于教廷使节的规定作了保留。中国境内的天主教会,坚持“自传、自治、自养”的方针,也未与教廷发生任何组织上的依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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