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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条款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377页(773字)

国际贸易协定中关于缔约国因对某种产品承担关税减让等义务,致使进口增加、国内同种产品的生产者受到损害时,得撤销减止的规定。

过去一向称为免责条款,近年来又常称为保障条款。前者是就免除承担该项减让义务与责任而言,后者是就保障国内产业免受损害而言。《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十九条规定的对某种产品进口的紧急措施,内容与1943年美国、墨西哥《互惠贸易协定》中免责条款的规定类似,第一次把免责条款列入国际多边协定,因而被称为国际免责条款,或国际保障条款。根据《总协定》第十九条规定,缔约国援用该条款采取行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该项商品进口的大量增加,必须是意外情况的发展或承担本协定义务的结果。

2.进口增加必须对该缔约国境内相同产品或与它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者,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3.全部或部分地暂停实施其所承担的义务,或者撤销、修改减让,必须在为防止或纠正这种损害所必需的程度和时间之内。

4.缔约国在采取行动前,应书面通知其他缔约国举行协商。在紧急情况 下,可先行动然后协商。自《总协定》生效以来,缔约国援用第19条采取行动而免除承担义务的为数不多,原因在于:第一,第十九条所规定的具体条件与细节不清,可以随意解释,缺乏客观判断标准。第二,缔约国往往援用《总协定》其他条款规定的保障措施。第三,在协定的发起下,出口国之间签订国际自动限制出口协议,不必援用第十九条,同样可以限制产品进口。在东京回合中曾就第十九条的实施问题进行谈判,目的在于建立一个为所有缔约国均可接受的更有效的制度。

主要问题是:何谓“重大损害”;实施保障措施应在非歧视基础上,还是在选择性基础上进行;对成员国采取的保障措施如何实行多边监督;国际保障规定如何与各国保障措施协调,等等。尽管经过长期谈判,但仍未取得任何实质性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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