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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法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398页(561字)

政府管理盐产制运销的制度、盐政法令和则例。

各国盐法各异,有行专卖制,有行征税制,有行无税制。中国盐法,起源很早。《周礼》记载有掌盐政之官名“盐人”。春秋战国时,设官征税。

汉武帝立盐法,实行盐专卖,禁止私营。东汉设官征税。

从东汉到北朝,专卖制和征税制常更迭采用。隋开皇三年(583)至唐开元前期(722),听民采盐,无明文征税规定。开元十一年(723)左右规定征税。乾元(758-759)以后,以榷盐法。

宋元明继承唐制,具体办法时有更变,有时任人产制,官府收购,转售商人运销;有时官府收购后,划分运销地区,官商各在一定地区运销。引岸和专商制度逐渐形成。

盐户负有产盐徭役。宋代行折中法,后行盐钞法和引法。明代行开中法,弘冶以后败坏。万历时,改行纲法,由列名纳册有专利权的盐商自行赴场向灶户购盐运销。

清承明制,食盐为封建政府和专利商人共同垄断。道光年间,虽在两淮盐区一度行票法,取消盐商专利,不久又恢复专商制度。

辛亥革命后,仍沿旧制。国民党政府于1931年公布“盐法”,标榜就场征税,任人买卖,但未实行。1 942 年 1月改行盐专卖。1945年2月又改就场就仓征税,运销归 于民营,实际上盐的生产销售,仍为封建势力和官僚所把持,帝国主义者又以借款办法,从中掠取厚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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