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405页(203字)
中国五代至南宋政府在农村实行的按户配售食盐的制度。
五代后唐(923-935)实行食盐配售:城镇按屋税配售收钱,称“屋税盐”(后周广顺三年废除);农村在二月育蚕时按户配盐,六月缴纳夏税时(新丝上市)收钱,称“蚕盐”。初行时为保证农村食盐供应,禁止配售农村的食盐流入城镇。至宋代蚕盐仍在京东诸路实行。
庆历元年(1041)以后,政府并不给盐,而征夏税时仍以盐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