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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捐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414页(491字)

是资本主义国家在非常时期对财富所有人课征的特别税。

仅限于对自然人的征收,因私人持有的公司股票与债券已代表法人的财产价值,若再对法人课征即会发生重复征税。资本捐的课税对象是人所有的资本财产,起征点较高,并采用较高的累进税率。税额采用摊派税法,使捐款总额满足清偿债务的要求,可以用现金、实物、公债票与有价证券及其他动产或不动产分期缴纳。

第一世界大战后,德、意等战败国的国民经济极端困难,曾实行资本捐用以清偿战后债券。

资本捐作为临时税,宜用于偿还内债,即将国内的资源转移于国内的债权人(国家),无损于国家权益和国民经济。欧州各国对资本捐曾有过广泛的讨论。

赞成者认为:1.国家在战时期对富人财产直接课征资本捐,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宁和国家整体利益;2.以资本捐课于富人,可减轻其他纳税人的负担;3.清偿债务后取消资本捐课征,可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4.战时公债多为富人所有并因此而获利,实行资本捐,多获利者多负担,符合公平的原则,但反对者却认为:资本捐会造成资本短缺与资金外流,不利于生产发展,并且名义上使一部分资本家负担巨额税捐,不能谓之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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