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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极作用原则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420页(481字)

国际税收用语。

即税收协定消极作用原则。指税收协定是一个造法性条约,其本身并不构成具体国家的主体法,不构成征税的基础,只是通过冲突规范在协会的缔约国之间划分现行的征税权。基于这一原则,税收协定对于缔约国各方的征税权只能达到两种调整状况:1.对某些税收客体的征税权,保持各国的原状;2.对某些税收客体的征税权加以限制或抑制。税收协定不能扩大甚至开设征税权,即本身并不决定对谁征税,征多少税和如何征税。

所有这些都是实体规范的范围,都是各国主权由各自的国内税法加以确定。税收协定划分税收管辖权的冲突规范,必须与缔约国国内税法的实体规范相结合,才能准确地调整相应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税收法律关系和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一般来说,税收协定都是严格遵循该原则的。近年来的税收协定实践中亦有突破该原则的。

有的税收协定并不局限在划分现行的征税权力,而且还作了某些修改。

如近年来的一些税收协定,对常设机构不仅将其划归所在国征税,同时还联合规定了对某些常设机构按费用确定的方式。

不过,这种突破仅仅反映在某些特殊的税收主体或税收客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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