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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估价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423页(411字)

海关对进口商品计征关税时所进行的估价。

海关估价确定后即为征收关税的依据。西方各国从有利自己的关税政策的需要出发对海关估价的方法长期争论不休,于是关税与贸易协定规定:“海关对进口商品的估价,应以进口商品或相同商品的实际价格,作为计征关税的依据。”“实际价格”指“在进口国立法确定的某一时间和地点,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于充分竞争的条件下,某一商品或相同商品出售或兜售的价格。”1973年开始的多边贸易谈判,订出了“海关估价协议”,规定了五种依次使用的海关估价的方法。它以成交价格为计算关税的主要依据。如不能确定商品的成交价格时,可采用下列计价方法:大约同一时期内出口到同一国家的同类商品的价格;类似商品的价格;以进口商品在国内的销售价格为基础而减去有关的税费后所得的价格;以制造该种商品的原材料费用、生产费用、运输费用和保险为基础进行估算的价格。

该协议已于1981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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