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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估价法规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424页(385字)

正式名称为《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7条实施协定》。

它是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制定的。该法规对海关估价的方法重新作了规定。按《海关估价法规》的规定,海关估价将顺序采取下列5种方法:1.交易价格以发票价格表示,即进口商品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价格。2.如对发票有怀疑,不能按交易价格估定,则可采用在同时或相近时期向同一进口国出口同样产品的交易价格作为海关估价标准。

3.如找不到同样产品的交易价格,则可以类似商品的交易价格为标准。4.如上述三种方法都不能采用,则可按可比商品结关后在进口国出售的价格减去押金、利润、运输保险费、关税和销售税以及其他费用后估定。

5.最后采用的方法是所谓“计算价格”,即按进口商品的生产成本加利润和销售费用计算出一个价格作为计征关税的基础。协议同意发展中国家在执行中可有更大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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