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464页(235字)
居住国或国籍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或公民发生在某一纳税年度的超限额未予抵免的已缴外国政府的税额,允许在一定年限内,结转与其他纳税年度的不足限额相抵充。
当前各国对纳税人已缴外国政府税额中的超限额部分,是否允许给予结转抵免,做法不一。如美国和日本,都是规定准予结转抵免的;而联邦德国则不予结转抵免。
中国对个人已缴外国政府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不允许给予抵免,也不能结转计算。这表明中国是不采取超限额结转抵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