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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复议委员会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523页(604字)

中国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各地调处征纳税双方争议、复议纳税人申请的组织。

依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0年12月9日公布的《税务复议委员会组织通则》,各大城市人民政府为贯彻国家公平合理的税收政策,调整税务工作中的公私关系,本着集体协商共同负责精神,得视实际需要,按规定组织税务复议委员会,受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以当地财政经济委员会、税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地政管理机关、工商业联合会、工会的代表为当然委员,并由当地政府聘请公正人士或有关专家若干人为委员,其任期为一年。

复委会的任务是:传达人民政府税收政策、法令;调处税务机关与纳税义务人的争议事项;复议纳税义务人有关税务的申请复议事项。

复委会接到纳税义务人申请复议书后,应迅速作成复议决议书,移送主管税务机关核转原申请人照办;如仍有不服,得向上级税务机关提起申诉。

复委会在复议时,应邀请申请复议的纳税义务人列席申述理由,必要时还得邀请有关同业公会派员列席,参加协商。复委会的决议,需经过半数委员的同意。如税务机关代表认为决议与税法规定有抵触时,应将决议及税务机关代表意见一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商同其上级税务机关解决。复议委员会复议案件,可以检查执行税收政策的偏差和工作中的错误。

对教育干部、提高政策和业务水平,有一定作用。复议时,根据事实,依照税法,进一步揭发不法商人抽逃资金和逃漏税行为,对资本家本身也是一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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