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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监督法律关系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527页(438字)

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因税收监督而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它同其他财政监督法律关系比较,其特征是:1.税收监督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必须是国家,另一方不仅有企业、事业单位,还有个体经济户和公民个人,这是它区别于其它法律关系的重要标志。2.税收监督法律关系与税收法律关系并存并行。税收监督法律关系以税收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没有税收法律关系,也就没有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它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指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征税主体是国家,国家通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税收机构行使主体权力。

纳税主体是: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合作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其他应纳税的居民。客体指征税、纳税双方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目标,即国家税收。内容指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在税收监督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即税务机关有权监督纳税人按时、足额缴纳税收,纳税人有义务接受纳税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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