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筵席税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534页(936字)

运用经济立法手段,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大吃大喝的不良风气,以引导合理消费,提倡勤俭节约风尚而设置的税种。

中国在1935年,各省市县间就有征收,被划为行为取缔税。国家没有制定税法,其征税范围各地不统一。

1941年国民党政府第三次全国财政会议后改名为筵席及娱乐税,制定征收通则十一条,定于1942年4月12日开始实行,最高限度不超过原价的10%。

抗日战争后改为超过起征点5倍以下的,最高税率为10%;超过起征点5倍以上的,最高税率为20%。征收范围为中西餐馆、菜馆、冷饮馆、旅店等。纳税义务人为顾客,餐馆为代征人,征收时由代征人给顾客填发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195 1年1月16日,政务院公布了《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规定了包括筵席、冷食在内的五个税目,即电影戏剧及娱乐、舞场、筵席、冷食、旅馆。其中,筵席税税率为10%-20%,起征点不计人数,每次消费人民币3万元(旧币)以上者。

冷食税率为10%-20%,起征点不计人数,每次消费人民币1万元(旧币),以上者。

具体税率,授权各省市政府在上述幅度内拟定。1953年取消了特种消费税税名,把筵席、冷食并入了营业税,实际上这种税被取消。1981年,财政部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消费税法(草案)》,但未开征。

1988年开征筵席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纳税义务人。

筵席税按次从价计征,税率为15%-20%。筵席税的征税起点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包括菜肴、酒、饭、面、点、饮料、水果、香烟等价款金额,下同)人民币200至500元;达到或者超过征税起征点的,按支付金额计算征收筵席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适用税率和征税起点、免征额等施行细则,报财政部备案。各承办筵席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经营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代征代缴义务人,负责筵席税的代征代缴。

代征的税款,交地方财政,并由各地税务机关按其代缴纳税金额的大小,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规定的幅度内,提取并付给一定的代征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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