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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裕税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539页(465字)

印度和巴基斯坦等国对个人及未分劈的印度家族和公司(在印度不包括公司,在巴基斯坦不包括公开公司)的纯财产额所征收的一种税。

实际上是一种净财产税。印度政府根据剑桥大学尼古拉斯·卡尔达教授的建议而实行的,开征于1957年到1958年度。而后巴基斯坦于1963年税制改革时引进富裕税。富裕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义务人在资产估价时拥有的全部资产价格扣除负债后的“纯资产”额。农业用土地及其他农业用资产免征富裕税。巴基斯坦对纳税人拥有的粮食亦免征富裕税。此外,于1963年税制修改时,对工业企业的新投资额不列入富裕税的征税对象。印度对免税政府债券、短期利息、职业上的备品、供科研用资产、专利权及其着作权、养老金及生命保险证券等不征富裕税。

富裕税的基础扣除,印度为个人1 0万卢比,巴基斯坦不分个人未分劈家族或是公司均统一扣除20万卢比。

对非居住者个人仅就在居住国内的纯财产征税,但享受减征富裕税50%的照顾。

在印度对居住在1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的人,对在该地的土地及建筑物还要征收富裕税的附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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