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勒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567页(1397字)
【生卒】:1806—1873
【介绍】:
英国唯心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逻辑学家。
最后完成了英国古典学派经济理论体系。他发展了赋税学说,奠定了近代英国财政学的基础。主要着作有《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若干对社会哲学的应用》。穆勒在赋税论中虽然继承了亚当·斯密、李嘉图的理论,但它又重新研究、修正了他们的理论。他认为,新阶段的赋税,应有助于缓和已暴露出来的资本家与工人阶级的对立、贫富差距的扩大,诸如此类的资本主义的一般矛盾。他有关赋税原则论,除平等原则外,均遵循了亚当·斯密的原则。关于平等原则,他主张按平等牺牲理论求得课税平等与最小牺牲。他在赋税论中批判了利益说:第一,政府的任务,不以保护纳税者的人身和财产为目的,而在于广泛地保护社会的福利,免除灾害。
利益说的保护概念是狭义的;第二,对人民来说,政府提供财货、劳务是均等的,而且很多部分无法用价值的概念来评价,因此不能以交换关系来说明。他把按各人的能力负担纳税的理论,引入平等牺牲赋税原则中,而在制定具体的赋税时,又提出了比例税与累进税的选择问题。
他的态度是不赞同累进税,而主张采取比例税。他批评累进税:“对较高的所得额,按较高的税率课税,这是对勤勉与节约课税,有人比其邻人更多地劳动,更多地储蓄,这是对他课以罚金。”主张对勤劳所得和储蓄应免税。为实现均等牺牲原则,穆勒把赋税划分为直接税与间接税。他把直接税定义为:“要由谁支付即由谁支付的赋税是直接税。”直接税或以所得为对象,或以支出为对象。
间接税的对象是:“课加在这个人身上但原意要使这个人牺牲别人来赔偿自己的赋税是间接税。例如国产税或关税。
”即分为:直接税,包括以所得为对象:地租、利润、工资、一般所得税,以支出为对象:房产税、窗税、乘马和马车税;间接税和其它税。他认为所得税不违背正义的原则必须满足如下三个条件:“第一,一定额以下的所得,应完全免税。使最小额所得者恰好够购买现人口生活必需品。
第二,限度以上的所得,仅应比例于限度以上的剩余部分来课税。
第三,在所得中,被储蓄起来的投资数额,应准免纳所得税。”他认为“采取直接税的结果会增加公众对于课税的厌恶心,而那些从妄用公款得利的各阶级,也许竟能借此机会,牺牲仅于公众有利的公款,去干那些有利于他们自己的勾当。”间接税有利之点即“课取的时候与课取的方法似乎于纳税者最便利。他在必须支付的时候支付。因而除了和支付的金额有关系以外,再无别的任何追加手段发生,也不发生任何不恰当的事。”穆勒在原则上认为间接税比直接税更符合赋税原则,但“有几种间接税是必须逐渐排斥的。”第一,作为保护关税而课征的消费税;第二,对生活必需品或生产这种必需品所用原料或工具所课征的消费税。他提出课征间接税应遵循如下原则:第一,应尽可能由奢侈品课取巨额的税收;第二,奢侈品税因向生产者课取时,物价提高的程度会更多于课税额,应向消费者直接课税;第三,因间接税是以一般消费品为对象的,所以应按所得比例,及物品本身所提供的一般快乐课税;第四,不要扩大作为间接税对象的商品,不如集中于少数货物上,这样可以减少征收费的支出;第五,在一般大众消费的奢侈品中,应从重课取酒税,以此来抑制饮酒的弊害;第六,课税应限于输入品,因为这种课税与农场或工厂课取的税比较,更少不良后果。
第七,任何商品都不应课税过高,以致养成一种以犯法为职业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