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1页(408字)

即工矿企业厂长(经理、矿长)负责制,亦称“单一的首长制”。

一长制的基本特点是,企业的生产指挥、经营管理由国家委托厂长(经理、矿长)全权负责:领导者和管理者的职能集中到一个人身上来行使,厂长对整个企业的生产管理和经营效果要负全部责任。厂长负责制既是管理企业的一个根本原则,又是对企业实施领导与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实行一长制,必须采取一系列有效办法,切实保障职工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体现职工群众的主人翁地位。一长制在苏联生产企业或机关中是最重要的管理原则之一。

列宁曾经指出:“必须尽可能经常地利用一切机会使被选举出来的领导人员只对整个经济机构实行一长制的管理。必须自愿地执行单一领导者的命令,必须从争论、开群众大会、执行命令,同时又进行批评、检查、纠正的混合方式,过渡到一个机器企业应有的极其正常的工作过程。

”(《列宁全集》第27卷第1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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